河南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治工发〔2012〕2号
各省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对于全省开展清理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
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矿山、冶炼、机电安装、重大项目等工程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等企业发生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一)投标人挂靠、借用一个或多个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投标;
(二)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
(三)投标人授权的被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三金的人员)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用的;
(四)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委托人出现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有重复出现的。
第五条 在施工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而不履行具有实质性管理义务和责任的;
(二)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接工程,且出借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具有实质性管理义务和责任的;
(三)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无直接财务关系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直接财务、施工、人事、安全等管理关系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第六条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在招投标期间由各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在施工期间由各行业主管工程建设的部门牵头,会同行业内质量、安全、造价、执法、监察、审计等部门,结合标后履约检查、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财务审计监督等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处理中涉及到行政处罚、资质资格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期间被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由此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有本暂行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应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对涉及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市场准入的,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予以处理或公示。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有围标、串标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情形的,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通报并报告监督部门。一经查实,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现有非法干预正常评标活动而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专家有权向各级监察机关反映或举报。
第十条 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十部委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在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记录应当作为企业资质考核认定、延期升级、资质审查、中标候选人推荐和确定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并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送当地监察机关,需要协助监察机关调查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或查办案件过程中,对工程项目中有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及材料移送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和处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记录、公告、移送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