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中挂靠
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建〔2012〕10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委、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工程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检查范围
按照省纪委和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提出的“加强对业主单位、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强化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大对招标投标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专项清理,严厉查处和打击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出租资质、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全省建筑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这次专项清理检查的范围是2011年以来已实际完成招标投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和国有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二、专项清理检查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主要检查标后履约监管和依法行政情况。主要包括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招标项目是否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国家标准文件,招标过程是否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是否存在工程招标不进有形市场交易、或串通招标、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肢解工程,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包、挂靠借用资质和垫资等行为,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在主管部门备案及履约情况,特别是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情况查处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及投拆问题的查处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检查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是否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是否按批准的标准和规模进行建设。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有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肢解工程,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包、挂靠借用资质和垫资等行为。
三、专项清理内容及方法
(一)专项清理内容
1.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2.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3.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二)专项清理方法
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认定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清理排查。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通过查资质、查合同、查资料、查现场、查资金,从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和项目资金来往关系、投标承诺与施工现场在岗人员情况的比对中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照《认定规定》,依法分类处理。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自2012年6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项目排查阶段(6月至7月)
6月份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工作方案”规定的专项清理范围,摸清项目底数,建立排查工作台账。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照《认定规定》,围绕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环节,结合实际开展自查,填写《开展对挂靠借用资质等问题专项清理工作自查登记表》(附件一),排查工作结束后,填写《 市(县)开展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排查汇总表》(附件二),并形成书面排查报告,于2012年7月2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治理办公室。
(二)纠正处理阶段(8月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设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企业和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附件三)和纠正处理阶段工作情况于8月25日前报省厅工程治理办公室。
(三)督查检查阶段(9月份)
省厅会同省工程治理办公室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并针对重点项目及重点环节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和举报线索,会同厅执法监察总队,选择典型的案源线索进行执法查处。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清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对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要加强招投标报名、施工过程和标后履约等环节的监管,把是否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检查延伸到劳动关系、财务关系等深层次的部位中,形成更加科学准确的认定办法,努力构建在标前及时发现、标中加强监督、标后及时查处的工作机制,有效遏制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总结及有关长效机制建设的情况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省厅工程治理办公室。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利用门户网站、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广泛宣传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开展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相关内容,公布《认定规定》,使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了解掌握挂靠借用资质的特征、认定办法,也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的监督。省厅将在门户网站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宣传报道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要通报不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资料的单位,督促各部门认真完成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节点和推进计划,工作落实到人,做到专项清理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分管领导及责任处室、责任人一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厅工程治理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专项清理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专项清理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组织领导不得力,项目清理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四)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注重把清理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推进,把边清理、边整改、边规范贯穿全过程,对专项清理工作中的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适时总结并予以推广,扎实推进专项清理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五)畅通举报渠道。各地要公布受理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网络举报的相关信息,为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反映有关投标单位和个人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线索提供条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委、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要依据《认定规定》细致梳理社会各界举报的挂靠借用资质违法线索,核实情况认定后及时转交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对于重大违法线索,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案件的范围。受理查处情况要通过门户网站和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公开专栏定期予以公布。
省厅工程治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8080830(传真)
联系人:吴晓磊 电子邮箱:jstjgc@163.con
附件:1.开展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问题专项清理工作自查登记表;
2. 市(县)开展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排查汇总表;
3.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
4.受理举报登记表;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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