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和
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
豫建财〔2012〕17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长效机制,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的通知》(豫财会〔2012〕23号)和《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豫财会〔2012〕2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厅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的通知》(豫财会〔2012〕23号) 和《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豫财会〔2012〕26号)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开展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
二、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的主要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机构设置情况、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会计凭证规范情况、会计账簿规范情况、财务报告规范情况、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情况、会计内部控制规范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国有及国有控投的大中型企业还要检查《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
三、各单位要按照规定阶段进行自查测评,自查范围要达到100%。各单位要对照《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量化测评表》开展自查测评,自查测评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说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单位自查结束后,各单位于2012年6月8日前向厅计划财务处报送会计基础工作自查报告和《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量化测评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自查测评结束后,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厅里将组织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范围达到20%。对于不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将作为会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的对象。
五、各单位在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计划财务处联系。
附件:1.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的通知》(豫财会〔2012〕23号)
2.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豫财会〔2012〕26号)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