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全省“十二五”城市住房建设
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豫建〔2012〕176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指导城市住房建设和发展,贯彻落实各项住房政策,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引导市场合理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根据全国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安排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建房改研〔2012〕1号)文件要求,省厅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住房发展的社会功能和政府住房保障职责。把解决群众的基本居住问题作为住房发展的首要目标,更加突出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改善保障民生的社会功能,促进住房资源均衡配置,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和合理住房改善需求。
(二)坚持住房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总体发展目标,统筹处理好近期与长远、保障与市场、需求与供给、住房建设与设施配套、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与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衔接和协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以国家和省级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衔接,重点突出对土地、财税、金融等关联资源配置和调控的引导,确保住房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落实各项政策要求,明确规划期内住房发展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实现住房发展建设稳步有序推进。
(五)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二、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范围
各市、县规划的编制范围按行政区划分,应与同期限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空间范围一致。
(二)规划编制单位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按照高起点、高水平的要求,各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三)规划编制期限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本轮期限为“十二五”时期(2011-2015),发展目标展望一般为10年。
(四)规划编制程序和编制内容
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一般程序是:确定任务、前期调研与资料收集、专题研究、规划编制与咨询论证、规划审查、规划批准与组织实施。规划编制内容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编制规划。规划文本参照《河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参考大纲》(详见附页)。
(五)论证审批
各市县“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厅组织专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厅备案。
省辖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督导及初审工作。
各地一般应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规划制定、报批、备案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住房建设规划是调控指导住房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建立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根据全国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各级规划编制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着力提高编制质量
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调查研究成果,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住房消费特征和保障对象底数等,确定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各项基础数据。要围绕住房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开展全局性、战略性研究;对规划涉及的重点内容要开展专题研究,特别是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趋势和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在科学预测各类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住房建设目标和指标体系。要采取实地调研、部门访谈、专家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住房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的部门协作、监督、考核与跟踪评估机制,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切实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城市按照部、省统一要求做好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省厅将对各地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制定、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将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制定以及公布和实施等情况纳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联 系 人:张贵鹏
联系电话:0371—68080823 68080825 邮编:450046
附件:河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参考大纲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