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范围,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
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我厅草拟了《河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20年9月25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jstjgc@163.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
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
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支持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监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有关服务机构开展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的,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指
导监督或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驻场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二、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实行自我管理。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中明确必须(含应当)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实行自我管理,但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
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轨道
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除外。
三、建设单位对自管项目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实行
自我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配备具有相应
执业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职责,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
责任和义务。委托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管理咨询服务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咨
询服务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有关
服务机构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四、加强对建设单位自管项目的监管服务。依法实行建设单位自管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可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加强对此类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