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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的通知(试行)
时间:2018-03-05 16:35 来源: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的通知(试行)


豫建〔2018〕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追溯制度,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营行为,引导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定义及应用范围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是指将生产企业和产品特征或特性等信息标注在新型墙体材料表面;其中,生产企业信息可以采用文字、符号、标志、图案等表示,产品特征或特性等信息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编码规则及内容要求》(附件1)执行。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上使用,且属于《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产品标识。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具有唯一性,经登记发布后不得随意变更。

(一)标识标注方式

产品标识应直接标注于出厂产品表面。在标注方式上可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成型方法的特点,采用滚压、挤压、模压、钢印、喷刷、涂刷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并用进行标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二维码标识。

(二)标识标注率

成品堆场和施工现场临时堆场的产品标识标注率应满足:砖类产品不得低于10%,砌块类产品不得低于20%,板材类产品不得低于30%。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要求的标识标注率。

产品标识可以完整标注在单个产品的外表面上,也可以标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的外表面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的外表面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产品标识信息。标识标注率的计算以产品包装单位为基准,计算规则是每一个包装单位中带有标识的产品数量占本包装单位中产品总数量的百分比。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登记与发布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在2018年6月1日前落实产品标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并将产品标识样式报所在地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详见附件2)。不同企业的产品标识如有重复,在登记时按照先来先办的原则进行调整。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在2018年7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标识登记工作,并报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进行统一发布。

对于后续的新增标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于每月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由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于下月中旬进行统一发布。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使用与管理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负责,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不得对产品标识进行转让、出借、混用或冒用。

自2018年8月1日起,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的标识进行核验,并在相关台账中做好记录;拒绝标识缺失、模糊难辨或标注率低等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售或使用无标识产品,以及转让、出借、混用或冒用产品标识的,列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取消相应产品的标识登记,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编码规则及内容要求

2.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登记表

2018年3月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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