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
统计审核及时报送城建统计报表的通知
豫建财〔201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布置2017年度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以下简称城建统计报表)编制工作要求,我省城建统计报表编制工作已经启动,为了保证我省城建统计报表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建统计报表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的全国性统计报表,是各级政府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行的基本较好,填报数据及时、准确,但也有部分市、县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存在迟报漏报少报行为,统计数据质量较差,严重影响全省城建统计报表编制工作的质量。经过对全省2016年度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水平分析对比,发现部分市、县所报部分统计指标存在逻辑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校对核实。比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城市基础设施和建设投资等指标出现漏项,没有把市财政投资口径以外(尤其是市辖区)的建设投资统计在内,造成有关指标偏低。这几项指标也是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如果数据不准确将直接影响各地和全省的排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已经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建统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为城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认真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城市建设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城建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配合部门。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全面收集、整理城建统计资料。其他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按照规定主动向牵头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各基层单位要按照统计法规规定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合法、合规。统计数据应包括各市、县所辖的各行政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
三、确保质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领导,严格程序,协调联动,尽职尽责,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编报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时,要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加强统计数据审核,认真核对相关统计资料,核实统计指标来源,全面准确地提供和填报各种统计数据。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对以前已经上报的城建统计数据,将作为国家进行重点任务目标考核、国家级城市创建活动评审验收的依据,不论何种原因,不再进行调整。
四、严肃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法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和我厅《关于加强城建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财〔2017〕10号)的要求开展城建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牵头部门报送城建统计数据时,要由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牵头部门要将有关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归纳、整理、保存,以便进行核查。牵头部门负责城建统计的科(室)向上级报送城建统计数据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及内部有关科(室)会商,由有关部门及内部有关科(室)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经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城建统计数据与上年数据变动较大的,必须提供相关依据。我厅将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虚报漏报少报等违法违规情况实地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现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统计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五、具体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的统一布置,抓紧安排布置相关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相关单位抓紧提供城建统计资料,按照规定程序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送。编制城建统计报表时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厅计划财务处吴学英,电话0371-68080819;城市建设处韩兴阳,电话0371- 68080856。
附件:1.2016年度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表
2.2016年度县城市政公用设施水平表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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