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报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
统计数据及典型案例的通知
豫建法〔2018〕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全面掌握、分析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进一步推动全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经研究,省厅将对全系统2015—2017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开展一次情况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各单位要形成近三年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基本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中好的做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特别是行政复议答复案件中被确认违法、撤销或责令履行的案件以及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要针对案件的特点、问题和成因认真进行分析。
二、报送统计数据
(一)统计期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统计内容
1.统计期间内各单位(省辖市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填写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2.统计期间内各单位(市、县级主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参与的行政复议答复案件,填写附件2《行政复议答复案件统计表》。
3.统计期间内各单位(市、县级主管部门)作为被告参与的
行政诉讼案件,填写附件3《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
(三)填写说明
1.附件1中的“申请人”内,填写统计期间内新收的案件中申请人人数的总和,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一个申请人。如
个案件中有10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0,依次类推并累加。
2.关于“复议事项”及“诉讼案件涉及事项”,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事项的,按上下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
3.附件1和附件2中“已审结”中的“其他”内,填写涉及多项决定内容的案件数,包括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部分
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等。
4.“未审结”,填写本统计期间内尚未审结的案件数。
5.“行政赔偿”,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复议赔偿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迳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案件数及决定赔偿的金额。
6.行政诉讼案件填报数据为参加行政诉讼一审的案件情况。法院立案并制发诉讼通知书的,计算行政诉讼案件数;法院针对同一事项的多名原告分别立案的,按照法院立案数量计算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二审、再审案件情况,不再统计。
三、报送典型案例
各单位需报送1—2个近三年内审结的本部门的典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例,重点是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协调处理等方面对办理案件有示范、指导意义的案例,以及涉及疑难、复杂问题,对于完善制度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例,尤其是经过法院终审判决的典型案例。案例涉及行政管理类别应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若无也可是投诉举报处理以及信息公开等。案例内容应包括基本案情、焦点问题评析和办案体会三个部分。编写时应注意对案例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增强说理性,避免泛泛而谈。报送案例时要附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负责本部门的数据统计外,还需负责所辖县(市、区)各主管部门的数据汇总工作,附件2、3需将市和县(市、区)两级的数据统一汇总填写,同时撰写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一个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应多个市级主管部门的,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建委、住建委、住建局)汇总上报。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数据统计、工作总结以及典型案例。
(二)各单位近三年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总结、数据统计表以及典型案例务于2018年3月5日前报厅法规处,同时需报送电子版,电子版请发至hnsjstfgc@126.com。
(三)报送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我厅对各单位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内容,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认真统计,确保按期按要求上报,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
联系人:黄坤 张珂
联系电话:0371—68080823
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2015—2017年度)
2.行政复议答复案件统计表(2015—2017年度)
3.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2015—2017年度)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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