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示范工作任务量核定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豫建科〔2017〕40号
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农村地区示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7〕58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绩效评价及资金清算准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示范任务量核定
1.已进行整体验收的示范市、县填写报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完成任务量核定表》(附件1)。同时提前安排专人整理保管本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相关文件、验收资料、资金拨付凭证及审计资料等,确保后期资金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2.已进行整体验收,但2016年3月前未完成示范任务的示范县(太康县、光山县、通许县、郏县),如当前实际完成示范任务量与整体验收时对比有增加,应同时报送新增完成示范项目的形式检查和能效测评报告、本地建设及财政部门确认的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补助资金拨付项目的审计材料。
二、追加组织示范县整体验收
2016年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资料不完善,未通过整体验收的示范县(含:永城市、平顶山宝丰县、安阳内黄县、信阳新县、驻马店遂平县),填写报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工作调查表》(附件2)。拟申请整体验收的示范县,应同时报送整体验收资料,有关要求见《关于组织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整体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建科[2015]38号)。
三、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须同时提供签章纸质版及对应电子版。
纸质版报送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9号四楼406室;
电子版报送邮箱:xiangmuban219@126.com;
截止时间:2018年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咨询电话:0371-66226885。
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完成任务量核定表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工作调查表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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