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情况随机抽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7〕8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试点工作方案》(建标实函〔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文件精神,创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模式,促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建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抽查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细则(试行)》
2017年11月24日
附 件
河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
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促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提高标准化效益,建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执行的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是指对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按照本细则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适用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可随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一)被投诉举报涉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二)日常监管、动态监管中发现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
(三)涉及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线索和其他部分移交案件线索的;
(四)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五)其他不适用于随机抽查方式的。
第四条 省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工作。直接开展或者组织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工程建设相应阶段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工作。
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随机抽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有关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七条 省厅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监管检查执法人员库和建设项目库。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库包含各专业专家库、标准员库,项目库依托“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项目信息。
第八条 省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负责组织协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随机抽查工作。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监督指导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有关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随机抽查工作。
第九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厅年度工作计划和本级主管部门工作计划,在本辖区内对建设项目对应阶段的有关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条 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的年度计划安排及本级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在本辖区内对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有关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建设项目构成,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占一定比例。房屋建筑中,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房项目应各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在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名,标准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名,根据检查任务和专业需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同专业若干名专家随机组成抽查组。
第十四条 省、市、县组织随机抽查,与抽查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利益相关的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省厅每年组织1次建设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查建设项目比例不少于检查时间段内在建项目的0.1%。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六条 省厅负责制定公布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抽查频次、抽查比例和抽查范围等内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计划做好随机抽查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登录“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河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系统”,按照“双随机”抽查规则,由随机抽查实施主体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主体公开发布开展“双随机”抽查通知,提前3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确定的受检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受检市场主体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预约具体检查时间,同时告知应准备的材料,市场主体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检查。
第二十条 标准员负责记录、汇总检查情况,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并上传至“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河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有关规定将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和信用河南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省厅负责协调技术支持单位保障“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河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系统”衔接融合,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及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第二十六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