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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0-10 16:42 来源: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2016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

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财〔2017〕25号


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南阳市、焦作市及荥阳市、林州市、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6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建计统函〔2017〕192号),为了解市政公用企业(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定开展2016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重点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城市市政公用(供水、煤制气、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企业(单位)2016年财务经济情况。

二、调查方式和要求

(一)被调查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根据企业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直接登录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网站(网址:http://tb.casc1986.com.cn),在线填报《2016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表》(表1)。

(二)被调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登录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网站(网址同上),在线填报《2016年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收费)和销售情况调查表》(表2)。

(三)被调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被调查城市的市政公用企业(单位),按时如实填报《2016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表》、《2016年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收费)和销售情况调查表》,认真进行数据审核,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调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并将调查分析书面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

三、填报事项说明

(一)被调查城市的市政公用企业(单位)选择调查的年度为2016年。

(二)被调查城市的市政公用企业(单位)应正确选择所属的行业,如供水、煤制气等。

(三)被调查城市的市政公用企业(单位)应在确保数据填报正确的基础上选择上报。被调查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市政公用企业(单位)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错误,应退回由企业(单位)重新填报,审核通过后,连同本部门填报的报表一起上报。

(四)其他填报事项和说明详见附件3、附件4。

四、有关事项

在填报报表的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联系。

联 系 人:陈建军   赵  捷

联系电话:0371-68080513、68080820

电子邮箱:jccdwkf@126.com

附件:1. 表1《2016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表》

2. 表2《2016年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收费)和销售情况调查表》

3. 2016年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填报说明

4. 企业与事业单位财务经济指标对应表

2017年10月9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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