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财〔2017〕22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厅机关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经厅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2017年8月31日
附 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厅机关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加强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第二条 计划财务处对厅机关的所有收支活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直接管理财务收支活动。
第二章 财政规划和预算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厅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每年滚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纳入我厅部门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
第四条 年度收支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单位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支出。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政策调整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应当编制年度决算,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 部门预算和决算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统一要求在厅网站公开。
第三章 收支业务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财务收支。大额资金调度等事项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加强单位收入管理。各项收入中规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对应的,要划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条 加强单位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保证单位人员经费、日常工作和专项业务开展的必须开支。严格项目支出特别是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第四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都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情况和业务工作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政府采购完成后,应当按合同约定验收并按规定程序报账。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明确资产配置和管理责任。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进行资产核算;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各处(室)负责资产使用管理,特别是贵重仪器和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计划财务处、办公室和各处(室)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处(室)按照年度预算要求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不得超计划超标准采购。涉及固定资产采购的,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各处(室)经办人员办理领用手续,纳入各处(室)进行资产管理。建立厅机关固定资产电子仓库,所有固定资产都要粘贴二维码标志。
第十八条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建立资产账簿,进行资产核算,办理资产登记和领用,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或者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增加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入账;资产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暂不计提折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一)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必须严格执行报批和资产评估制度,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处(室)提出处置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批,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后,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对确认已经不能使用、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由各处(室)提出处置申请,待处置的资产可先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待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四)资产处置由办公室会同资产使用处(室)、计划财务处、相关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五)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金和公务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规定,控制大额现金收付。严禁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应当定期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库。要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理,现金与实际库存应当保证相符。严格控制现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公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情形外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所有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开设和管理。计划财务处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除经批准外,非财务部门一律不准开设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我省公务接待工作规定,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所发生的费用由接待单位列出详细支出清单,采用支票结算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八章 会议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现行会议费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支出开支范围、标准,控制会议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我厅召开的三类会议必须于每年编制年度预算时,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各处(室)召开的四类会议必须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并经主管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会议结束后,承办会议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摊派。
第九章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现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临时出国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审批管理。各处(室)应当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计划,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国的,每年下半年向科技与外事处报送下一年度出国任务,由科技与外事处同计划财务处协商同意后报省政府,并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经省政府批准临时出国任务和部门预算批复后才能出访。未经省��府批准、未经部门预算批准,一律不得支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考察性、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
第三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开支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前后在国内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应当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章 差旅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交通费和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厅机关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人员,到省内、省外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并经主管厅领导审批。科级以下人员因公到省内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到省外出差,除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外,还必须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按规定包干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餐费,应当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三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公务租车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租车费用支出原则上仅限于公务用车改革后市内集体公务活动,包括接待、会议、单位组织的集体公务活动等,应当租用经济、实惠、环保、安全的车辆。市内集体公务活动出行确需租车的,由经办处(室)提前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联系租车。
第四十条 因接待或陪同上级机关司局级领导到市、县检查工作确需租车的,应当附上级机关要求接待的公函,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租车。除此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租车出郑州市区的,应当由经办处(室)履行以上审批程序,并向厅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租车。
第四十一条 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者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
第四十二条 报销租车费用时,应当提供租车合同,租车合同应当载明租车人、提供车辆单位、车辆使用时间、出车地点、租车费用(包括每天费用、合计费用、如何计算等事项)和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等。
第十二章 培训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行培训费管理规定,各处(室)每年应当将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人事教育处列入我厅年度培训计划,并经厅办公会议或党组会审核批准,其中涉及本系统以外的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应当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列入年度培训计划。
第四十四条 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培训费,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处(室)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市、区)及以下(不含省直管县、市)。
第四十六条 培训费应当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预算管理,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所属单位转嫁或摊派费用。
第十三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厅机关使用的各种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统一收据、罚没收入收据和银行结算的有关票据等)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第四十八条 银行结算票据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领购,并按银行票据管理规定开具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统一收据、罚没收入收据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开具与规定不相符的内容。
第五十条 各种票据要严格保管,一律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
第十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及时进行对账、结算、清理,确保债权债务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 加强新增债权、债务的控制管理,除单位内部正常发生的应收款项、往来结算外,严格控制新增债权、债务,向个人和外单位借出各种款项。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如确需借用款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款项和利用往来款核算收支及虚列支出,要追究当事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清理结算制度,对各种往来款项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呆账要严格审批处理程序,及时予以核销。
第十五章 内部稽核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十六条 出纳人员办理会计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
第五十七条 主管会计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和审查,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
第五十八条 财务印章分开管理,即主管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印鉴名章。
第十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六十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终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管。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十七章 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以下的,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批。
(二)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至2万元的,由经办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三)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至10万元的,由经办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和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共同审批。
(四)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提交厅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厅机关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员办理,处(室)负责人签字,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上述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审批。厅机关处级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必须由主管厅领导批准和签字报销。涉及“三公经费”支出,包括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及租车费用等,必须由主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予以报销。
第六十三条 厅机关所有资金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未经审核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付款和报销。
第六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定期向主管财务的厅领导报告资金收支活动情况,重要事项应当报厅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依法对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六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与纪检部门互相配合,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按现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与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5年6月13日印发的《河南省建设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豫建综计〔2005〕44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