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的通知
豫建法〔2017〕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执法监督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结合近两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原《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参照本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 “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建筑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凡以“涉案工程面积”为标准划分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不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分别依据项目规模属于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大型工程的标准划分。“涉案工程面积”一般是指存在违法事实的单体工程面积。
四、本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10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关于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的处罚,其裁量标准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建法〔2011〕6号)执行。
六、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中划转的涉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仍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标准执行。
七、本裁量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八、本裁量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法〔2012〕8号)和《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内容的通知》(豫建法〔2015〕15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请从厅门户网站“文件通知”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hnjs.gov.cn)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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