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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07-27 10:32 来源: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简化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审批事项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7〕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查效率,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1. 由我厅负责审查决定的乙级工程造价资质(暂定乙级资质认定、暂定乙级转乙级资质、乙级资质延续)不再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企业可通过我厅网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222.143.25.44:9035)”填写资质申请、延续信息并打印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我厅政务服务大厅受理。

2.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各项变更审查工作不再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企业可通过我厅网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222.143.25.44:9035)”填写资质变更信息并打印变更审核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与变更材料直接报送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变更。

3. 由我厅负责受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转报工作取消大厅受理环节。企业可通过中价协网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http://www.ceca.org.cn )”填写资质申请信息并打印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进行集中报送。

4.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不再由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可通过我厅网站“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http://218.29.80.98:8080)”填写备案信息并打印备案审批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后,与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备案,经我厅审核备案通过后,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执业,不能再重复备案。

二、取消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含暂定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2.造价员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批准文件;

  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5.财务审计报告。

三、简化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含暂定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但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签署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1):

  1.股东出资协议;

  2.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3.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经取消和简化后,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含暂定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5.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6.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7.企业缴纳社保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8.营业收入证明: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以上申报材料1-2项需提供纸质版材料(装订成册2份),3-8项仅需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扫描件。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省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署的诚信承诺事项进行实地复核,发现诚信承诺事项与实际不一致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全省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2. 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辖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减轻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

六、其他说明事项

1. 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 变更权限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65号)文件。

2. 《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资质〔2015〕104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本通知中有关简化审批流程事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含暂定乙级)资质申报材料事项自2017年9月1日起按本通知实施。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诚信承诺书

      2.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诚信承诺书

2017年7月24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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