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豫建建〔2017〕4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起重机械、深基坑等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危大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近年来安全管理较为薄弱的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加强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是预防较大事故的有效途径和关键所在。因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危大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要根据实际,针对危大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厅关于危大工程的有关要求,认真对监管项目的危大工程进行全面的摸排检查,建立危大工程专项台账,督促危大工程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要加强危大工程各个环节的管理,特别对方案编审、方案交底、方案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分项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要制定详细的危大工程检查计划,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危大工程监督检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各省辖市对所辖县(市)危大工程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要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要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项目经理要切实履行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履行带班职责。监理单位要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实施过程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对于未按方案施工或改变方案施工的立即要求整改或停工,对于拒不执行的,要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检测等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三、突出管理重点,坚决消除危大工程较大事故隐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要结合《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7〕20号)和省厅《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7〕32号)要求,重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尤其是深基坑、高支模飞模爬模、超高脚手架、起重设备安拆、遂道暗挖、各类异形建筑等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严格专家论证程序。要适当增加安全监督管理的频次,对于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采取“四新”技术等工程的,视情况可以派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要加强工序验收环节的监督管理,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已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
四、强化监督执法,营造危大工程安全守法氛围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施工现场未按方案落实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停工;对拒不整改的,要按法律法规严格处罚,绝不姑息迁就。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执法措施,促进工程建设主体各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大力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五、规范施工程序,严格执行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要督促施工单位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制作成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在施工前进行针对性培训,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确保危大工程施工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要及时总结危大工程管理经验,采取通报表扬、召开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项目典型,形成典型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危大工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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