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重点任务
推进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建〔2017〕10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执法)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园林绿化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和全国推进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研究制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重点任务推进落实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研究落实办法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厅将适时对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情况将全省通报、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反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017年5月12日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省委城市工作会议
重点任务推进落实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现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构建合理城镇体系
1.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坚持中心带动、向心发展、错位发展、联动发展,以中原城市群高速公路、城际铁路等设施建设为依托,加快推进交通一体、产业链接、服务共享、生态共建,促进各城市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加快推进中原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现代城镇体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
2.努力推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实施国际商都发展战略,突出“枢纽建设、产业体系、城市环境”三大核心任务,建设以国际物流中心为基础的国际性工商业中心。(责任单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3.巩固提升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地位,打造文化示范区、生态宜居地、开放创新城。(责任单位: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4.推动开封建设新兴副中心城市,建设开港(开封、郑州航空港)经济带、郑汴产学研示范带、沿黄生态带,促进郑汴港协同发展,打造郑汴一体化升级版。(责任单位:开封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5.其他省辖市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和发展形态,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带动组团县(市)发展。支持省际城市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对外辐射能力。(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6.把县级城市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主阵地,推动省直管县(市)加快建设地区副中心城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县撤县改市。推动省直管县(市)和纳入中心城市组团的县(市)发展成为50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选择一批县城培育发展为30万人口左右的新兴城市。(责任单位:各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7.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积极培育小城镇,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镇发展成为小城市。(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厅村镇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二、优化城镇空间结构
8.加强与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等规划对接,编制实施省域城镇体系空间规划。(责任单位:厅城乡规划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
9.坚持核心带动、轴带发展、节点提升、对接周边,构建“一极三圈八轴带”空间发展格局。以郑州、开封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为依托,构建大郑州都市区,建设中原城市群核心增长极。依托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网建设,构建以郑州为中心的核心圈、都市圈和辐射圈。依托陇海、京广、郑万、郑济、郑太、郑合等运输通道支撑,带动人口和产业集聚,壮大提升沿线节点城市,培育形成辐射八方的米字形城镇产业发展轴带。(责任单位:厅城乡规划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
三、强化产城融合发展
10.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以产业集聚程度确定城市发展规模,以就业岗位确定人口转移数量,使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集聚相互促进、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11.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用地布局,加强产业用地与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生态等其他功能用地的有机协调,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职住相对平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
12.加强产业集聚区和城市主城区之间道路交通体系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能源、通信、安全防灾等各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产业集聚区与主城区之间建设生态廊道,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建设生态防护隔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四、依法科学制定规划
13.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组织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规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力争用2年时间,编制完成统筹城乡、覆盖全域的城乡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4.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5.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推进城市立体开发。(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16.科学规划建设城市风道,努力降低城市热岛效应。(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7.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8.坚持协调发展,从中原城市群和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各个城市的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坚持精准增长,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引导调控城市规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9.坚持集约发展,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和主体功能、混合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思路,合理组织城市功能布局,逐步优化和调整城市用地结构,保护基本农田,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村镇建设处)
20.坚持一二三产业复合和经济、生态、人居功能复合,建设复合型城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五、严格规划实施监管
21.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法规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22.各市县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23.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24.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法规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25.建立省政府向所辖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监督人员力量,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全过程监督,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责任单位:厅城乡规划处、人事教育处)
26.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定期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对市县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27.建立省级规划建设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市县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厅城乡规划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
28.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六、全面开展城市设计
29.各市县要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争取用3至5年时间实现城市设计全覆盖。(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30.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城乡规划处)
31.加快制定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城市设计管理规范和导则。(责任单位:厅城乡规划处)
七、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32.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注重建筑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效益,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生态环保。(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科技处、城乡规划处)
33.全面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34.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35.坚定文化自信,繁荣建筑设计创作,健全建筑设计方案咨询、征集比选、招标、评估等制度。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36.支持勘察设计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交流合作。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鼓励设立大师工作室和建筑师事务所,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八、保护传承历史文化
37.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加快编制城市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村镇建设处)
38.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统筹老城区空间、产业、生态和群众生活,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增加公共空间,增强老城区功能,焕发老城区活力。(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九、优化街区路网结构
39.加强城市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40.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41.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功能评估,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
42.实施道路交通畅通工程,按照路网密度适宜、道路宽窄适度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43.打通各类断头路。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道路面积率达到15%。(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44.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推进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45.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46.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十、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47.开展试点示范,逐步推开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全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全省综合管廊力争达到1000公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48.凡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49.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计划财务处)
50.各城市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51.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十一、加强市政设施建设
52.实施供水水质提升工程,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保护,全面推进城市公共供水厂和管网建设改造,全部关(封)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建设分质供水管道系统,在公共场所推广直饮水。到2020年,全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公共供水普及率力争达到98%。(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53.研究制定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到2020年,省辖市供热普及率达到75%,县(市)供热普及率达到50%。实施供暖工程,创新供暖体制机制和供暖方式,完善城市供热体系。到2020年,适合集中供热的城市,社会公共服务单位、新建小区基本实现集中供暖。(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54.实施公厕建设提升工程,加快公厕建设和旱厕改造,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2017年底前消除旱厕,新建改建公厕全部执行三类以上标准,到2020年,全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造5000座左右公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55.实施燃气延伸工程,大力推进“气化河南”建设,坚持分类推进,重点加强省辖市燃气配套管网建设及更新改造,多途径开发气源,引导天然气向有条件的县级城市、重点镇延伸。到2020年,全省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燃气普及率分别达到97%、90%、80%以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
56.鼓励采用供热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积极推动区域和楼宇分布式供暖系统建设。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科技处)
十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57.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保障处、法规处)
58.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率,积极推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住房保障处)
59.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强化土地、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支持作用,利用好开发性金融支持政策,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住房保障处)
60.创新城市棚户区改造模式和机制,坚持板块式改造、市场化运作、货币化安置,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住房保障处)
61.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加强规划引导,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62.加快发展成品住宅,提高住房品质,到2020年全省新建商品住宅基本实现无毛坯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从2016年起,新开工商品住宅全部执行成品房标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63.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供应主体,扩大租赁市场规模,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十三、提高防灾应急能力
64.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强化防灾抗灾和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城市抗震、排涝、防洪应急指挥体系。利用先进技术,提升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消防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65.加强城市与流域区域防洪体系的衔接协调,尽快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和工作手册,加快实施防洪除涝工程建设,达到国家确定的治理标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66.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平战统筹兼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十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67.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园林绿化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68.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局、城乡规划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科技处、墙体材料改革处)
69.加快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全省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新建单位及小区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推进区域整体治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县城1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住房保障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十五、恢复城市自然生态
70.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城市自然生态。(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
71.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园林绿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72.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建设,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广植本地树种,减少人工干预,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生活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到2020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5%。推进园林城市(县城)等创建活动,到2020年,各市、县均达到省级以上园林城市(县城)标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园林绿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厅城市建设处)
十六、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73.加强对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的设置管理,健全审查机制。(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74.治理占道经营,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及时制止、严肃查处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75.整治城区主干道架空管线,具备入地条件的要全部入地。实施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到2018年,基本解决县级城市管理粗放、效能低下,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十七、强化污水大气治理
76.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碧水工程。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到2020年,市县城区全部实现雨污分流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77.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到2017年,省辖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力争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78.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79.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80.老旧住房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81.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82.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局,厅城市建设处)
83.实施更加严格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加强道路扬尘、建筑垃圾和机动车环保管理,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明显提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墙体材料改革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乡规划处)
十八、实施垃圾综合治理
84.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省辖市统筹规划建设一批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为主的静脉产业园,实现设施共享、污染物集中处置。(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厅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墙体材料改革处、城乡规划处)
85.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墙体材料改革处)
86.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科技处)
87.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到2020年,力争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郑州市达到40%以上;城市和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省辖市和县(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70%、50%。(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墙体材料改革处、村镇建设处)
88.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创新环卫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提高环卫工作机械化水平,到2018年,省辖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
十九、健全公共服务设施
89.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90.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绿化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二十、推广绿色建筑和节能技术
91.落实建筑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绿色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行维护。2016年起,全省新建城区、绿色生态城区、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92.加快实施城市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
93.发布绿色建材技术应用推广目录,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和绿色建材,开展低能耗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
94.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暖房工程等节能工程。(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科技处)
二十一、完善工程标准定额体系
95.研究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地方标准,加快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等标准定额,建立结构科学、覆盖全面、及时先进的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科技处、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96.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机制,建立工程定额全面和局部修订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97.强化标准定额实施监督指导,建立全面、公平、有效的标准监督检查机制。(责任单位: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二十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98.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承诺书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99.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综合管廊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100.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加固、装饰装修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101.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建筑管理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102.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103.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确保人员经费足额到位,逐步建立全面覆盖城乡、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104.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项目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05.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厅人事教育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省建设工会、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二十三、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106.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着力推广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
107.合理布局、有序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给予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城乡规划处)
108.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推广成熟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鼓励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大力发展钢结构住宅,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和木结构景区用房建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村镇建设处、城乡规划处)
109.各市县政府要制定装配式建筑推广具体落实措施,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
二十四、推进依法治理城市
110.加快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坚决遏制领导干部擅自变更规划、修改规划控制指标、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等现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法规处、城乡规划处、建筑管理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11.力争用3至5年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厅城乡规划处、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112.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厅法规处、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二十五、完善城市治理机制
113.完善物业管理地方法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中心,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114.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二十六、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115.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116.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到2017年,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高度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117.发挥智慧城市(区)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厅科技处、城市建设处)
二十七、改革城市管理体制。
118.加快制定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理顺管理体制,提高执法效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厅人事教育处、法规处、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119.尽快研究设立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厅人事教育处、法规处、城市建设处)
120.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中选择3-5个市县开展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综合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统一。到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开展城市社会化管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和运营。(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厅人事教育处、法规处、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121.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厅法规处、人事教育处、城市建设处,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由其牵头负责)
二十八、改革规划管理机制
122.改革规划编制的体制机制,从规划的期限与范围、发展指标体系、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融合。(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23.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试点。(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124.完善规划决策机制,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省、市、县要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城市规划和各相关规划的衔接。(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厅城乡规划处)
二十九、加强能力建设
125.定期组织新任市(县)委书记、市(县)长培训。(责任单位:厅人事教育处)
126.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城市建设管理等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一线职工技能素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人事教育处、省建设工会、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