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
审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豫百城提质办〔2017〕13号
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提高全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各类规划的科学性、决策民主性,科学引领全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意见》(豫发〔2016〕39号)的规定,河南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河南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河南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4月24日
河南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各类规划的科学性、决策民主性,科学引领全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意见》(豫发〔2016〕39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审查是指对市、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请批准前的技术审查和审定。
第三条 省政府成立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作为规划决策的技术审查咨询机构,负责对市、县城乡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重要专项规划等进行技术审查。
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由省内外规划、建筑、交通、市政、园林、社会、经济、文化、美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各市、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负责小型专项规划、具体地块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审查意见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审批的重要依据。专家审查意见不予通过或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第五条 规划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
(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意见》(豫发〔2016〕39号)、《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
(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上位规划等。
第六条 规划技术审查把握的原则
县城各类规划的编制必须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倡导新型城镇化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覆盖全域、城乡协调、多规合一、生态宜居的总体要求,坚持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城市风貌特色化的基本原则,做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着力打造一流的城市布局、一流的基础设施、一流的公共服务和一流的人居环境,规划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生态宜居、特色彰显的现代化城市,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第七条 规划审查的组织
市、县城乡总体规划应经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省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通过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市、县城乡总体规划不得批准。
2017年1月1日前已经批准或通过评审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要求的,应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按照前款程序进行审查审定。
市、县单独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历史街区的城市设计应当经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地区城市设计由各省辖市组织有关专家审查,也可从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参加审查。
市、县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分专业由省直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从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中抽取2-3名规划建设行业的专家参加。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省辖市组织有关专家审查,也可从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参加审查。
第八条 规划审查方式和工作规则
城乡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的审查由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以召开规划成果审查会的方式进行。
提交规划专家委员会审议的规划项目,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4名以上省外专家和5名以上省内专家参加审查,专家组组长由与会专家民主推选。
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与会专家和相关部门与会人员对提交审查的规划成果进行审议,并提供书面审议意见。
审查会采用票决制,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专家投票同意的,方可视为审查通过。
审查会专家意见以文字形式确定,由专家组组长签署并由与会专家签名确认,并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第九条 总体规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是否正确把握住中央、省委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要求。
(二)规划是否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否分析透彻,并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思路和措施;城镇化率和城市发展规模等主要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符合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规划编制是否体现“多规合一”要求,是否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河流防洪规划以及电力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四)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和职能定位是否合理,城市空间布局是否贯彻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生理念,并注重生态文明和山、水、田、林、湖一体化,实现集约发展、组团布局和产城融合,是否体现对历史遗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
(五)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是否达到了《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及其他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是否体现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新型城市建设方向,道路网规划是否体现“窄马路、密路网”和街区制的要求。
(六)规划是否重视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统筹新区建设和旧城更新修补。
(七)规划是否有总体城市设计内容,并合理确定城市空间形态以及城市天际线、视线通廊、重要景观节点等内容,是否结合当地自然人文条件,彰显城市特色,地域风貌、历史文化元素、城市色彩、城市开发强度控制是否合理。
(八)新农村建设内容是否完善,村镇布局是否结合当地实际,并符合城乡人口变化趋势;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否体现城乡统筹,实现城乡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
(九)近期建设规划深度能否起到指导建设的作用,是否符合当前百城建设提质的要求,项目库是否规模合理并明确建设时序。
(十)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总体城市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总体城市设计是否贯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是否有利于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化,城市空间形态、体量尺度、街巷肌理、色彩风格和环境景观是否与当地自然环境和县城规模相适宜。城市设计是否体现中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形成“依山就势、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显山露水、通风透气”的城市空间格局,避免挖山、填湖、砍树,避免大拆大建,避免宽马路、大广场等造城运动。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规划是否正确落实了《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的要求,各相关设施的发展规模、空间布局、配置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县城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上位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项目布局是否有利于空间落实和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规划是否遵循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建筑尺度、建筑风格是否符合县城特点,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配套齐全、布局合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