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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4-15 17:47 来源: 点击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17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气污染

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建〔2017〕7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2017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2日    

   

2017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气

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治理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明确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气污染防治等攻坚措施,坚决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施工扬尘防控长效机制

1.实行施工工地现场“三员”管理制度。2017年4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内拆迁(拆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长度100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道路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三员”现场监督管理。

2.实行施工工地开复工验收制度。各类施工工地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六个百分百”等扬尘防治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到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复工。

3.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制度。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等线性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在建工地已建扬尘监测监控设施的3月底前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未建扬尘监测监控设施的5月底前建成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拆迁(拆除)工程由当地政府在拆迁(拆除)现场设置移动式监测监控设施,实行动态监管。

4.实行扬尘污染防治预算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纳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费范畴,计入建设工程总造价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各施工单位保证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已开工未计取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按比例计取相应费用。

5.实行施工扬尘源 “三个一票制”。即“一票处罚制”、“一票停工制”、“一票否决制”: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企业一律予以处罚,公开曝光;拒不改正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治;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工地和企业一律不得评先评奖。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房屋拆迁(拆除)工程主管部门

(二)严格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 各类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责任到每个工序。

2.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必须绿化或覆盖。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三个月的,应采取绿化、铺装或者覆盖防尘布(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铺设焦渣、细石等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不间断洒水抑尘等措施。

3. 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20时至凌晨6时的夜间检查,重点查处夜间违规进行土石方作业、黑车营运、超载超速、抛洒遗漏、私拉乱倒等行为。确需夜间施工的,应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并有监管人员现场值守,确保全面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管控要求。

4. 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挂牌督办、经济处罚、媒体曝光、列入建设单位“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暂停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等综合措施。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5天整顿;发现两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30天整顿;发现三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90天整顿,促使施工单位形成“施工即防尘”的自觉行为。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房屋拆迁(拆除)工程主管部门

(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供暖工程建设

1.编制集中供热供暖实施方案。2017年3月31日前,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按照目标要求,编制完成2017年供热供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人、落实措施、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每月6日前,将上月工程进度有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2.强化供热管网配套建设。配套供热管网应与集中供热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2017年10月20日前,全省新增集中供热面积约6128万平方米,新建、改造换热站约613座,新建、改造管网总长度约511公里。

3.协调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对供热距离超过20公里的热水管网和供汽距离超过10公里的蒸汽管网,要采用长输管网等先进技术。各地要加强对供热管网建设项目的督导协调力度,全面掌握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并列出在建项目的竣工时间表,倒排工期,分项、分段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保障热网项目按期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四)强化城市道路清扫,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保洁时扬尘污染防治

1.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采取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防尘措施。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作用,防止泥土外溢造成扬尘污染。城市现有道路进行分级保洁,并根据季节、路况、天气等因素,按照“夏天无积水、冬天不结冰、常年保湿不起尘”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展洒水、洗扫和喷雾作业,实行全天候保洁。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0℃以下低温天气停止洒水。

2.2017年6月30日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对市区道路逐步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禁止使用吹风清扫、轮式扫把等传统清扫方式,抑制道路运输扬尘污染。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3.严格管制焚烧污染。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主管部门

(五)加强渣土运输管理

1.依法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营模式。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纳入公司化管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清运企业须满足(豫公明发〔2016〕344号文)相关要求,并经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未经核准的个体车辆和清运企业一律不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2.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将工地建筑垃圾运输交由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清运企业运输。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向工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住建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备案。

3.新购入建筑垃圾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化密闭车辆。2017年3月底前,现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化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据(豫公明发〔2016〕344号文)和(豫建墙〔2016〕23号文)指导本地车辆改装,并办理相关手续。

4.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管控,规范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城市建成区违规占道经营露天烧烤治理

继续组织开展城市建成区违规占道经营露天烧烤专项治理,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管理部门

(七)配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

配合环保部门继续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完善台账,严禁各类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八)冬防期间扬尘污染管控

1.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冬防”期间,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濮阳、焦作、新乡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3个重点城市,实施“封土行动”,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

2. “冬防”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并由施工方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防尘抑尘承诺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扬尘控制,严格落实工地防尘抑尘措施。

3. 停工工地应对其裸露土地落实100%绿化、固化或用抑尘网覆盖,抑尘网覆盖不到位或存在破损的应在24小时内整改和修复。

4.对冬防期间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车辆冲洗不彻底等造成扬尘污染,由所在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方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停工整改,连续两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冬防期间施工资格。

5. 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采暖季停工管控措施的施工单位,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经济处罚、媒体曝光、列入建设单位“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对施工单位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进行处理等措施。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75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54号)要求,修订完善扬尘污染应急预案,切实将应急措施分解、细化、具体到行业、企业、项目、点源,确保可操作、可核查、可量化。接到管控指令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确保应停工、停产、停运的一律停下来,尽最大努力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完成《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豫政办〔20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4号)规定的其他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分管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本系统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强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定期调度通报。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调整完善工作台账,对所辖县市(区)工作定期进行通报。并于每月28日前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工作进展和下步工作计划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扬尘污染防治暨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检查、巡查机制,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部门监管责任缺失、造成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卫蓝天碧水”、 “绿色家园大家谈”等宣传活动,推进“千万条环保标语”“五进”(进乡村、进街道、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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