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7〕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我厅决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物业服务项目且在合同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含省内企业跨区经营、省外企业进豫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依法经营情况和项目管理服务情况,具体内容按照《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试行)》中的依法经营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对照检查。
三、检查方式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验相关资料、到物业管理项目中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1.确认监督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前,依据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中的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等资料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实地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如实填报在管项目信息的(实际在管未填报或已填报但信息不准确),直接纳入当地结果通报名单。
2.坚持按照监督检查标准检查。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监督检查范围,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监督检查标准以外的资料。
3.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要随机选取监督检查项目,不得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要依托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各地要向社会公开当地监督检查结果通报。
4.加强地市信息互联互通。对于省内公司注册地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设立有分公司并开展有接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抄告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豫经营的,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该将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抄报我厅,由我厅统一汇总记入该公司进豫经营信用档案。
5.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档案。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档案,如实反映监督检查过程,准确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6. 监督检查结果分值处理。对于无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录入监督检查信息时,分数按照80分计,备注注明“无服务项目,未参与监督检查”字样,接收监督检查的企业分值按照实际分值填报,主体资格部分统一不扣分。企业综合评分达到95分(含)以上的,监督检查结果为“优秀”;企业综合评分达到80(含)—94分的,监督检查结果为“合格”;企业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监督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四、时间安排
1. 宣传培训阶段。2017年5月5日-15日,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范围,及时传达监督检查有关精神,组织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监督检查标准和内容。
2. 集中检查阶段。2017年5月16日-8月15日,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当地监督检查方案,科学组织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时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3. 督促整改阶段。2017年8月16日-9月14日。在集中检查的基础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限期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4. 结果通报阶段。2017年9月15日-9月30日。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集中检查和督促整改情况,向公众通报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情况同时上报省住建厅。省厅将根据各地通报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通报一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五、有关要求
1. 加快转变工作方式。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转变工作方式,认真领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研究探索市场监督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将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式向事中事后监管上转变。
2. 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当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时,可以结合日常投诉、往年监督检查等情况,增加或减少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的抽检量(每个公司抽检项目不低于一个,在管项目5个以上的抽检率不低于30%)。
3. 按时上报检查结果。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所在市(县)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将本辖区内接受监督检查企业的得分情况录入省综合监管平台中,公布检查及处理结果。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在线打印《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并随各级检查通报文件报送我厅。
2017年4月10日